但奇怪的是,《周书》对这两位皇后的记载非常跳跃,并没有明文记载宇文邕何时何地赐给了两人皇后的地位,《武帝纪》也没有相关文字的记载,倒是关于宣帝如何尊两位先帝的皇后为皇太后的记述非常详细:
宣帝即位,尊(阿史那皇后)为皇太后。大象元年二月,改为天元皇太后。二年二月,又尊为天元上皇太后。……大象元年二月,改为天元帝太后。七月,又尊为天皇太后。二年,尊为天元圣皇太后。
宣帝宇文赟是个很有意思的皇帝,册封时经常用“天”字起头,他立的五个皇后均是如此,分别是天元大皇后杨氏(丽华)、天大皇后朱氏(满月)、天中大皇后陈氏(月仪)、天左大皇后尉迟氏(炽繁)、天右大皇后元氏(乐尚),或许是为了体现出皇家的至高无上而故意为之吧。虽然我们不可否认,宇文邕立了两个皇后,但我们从已有的史料中可以推测,或许在宇文邕心目中,他真正爱的人是李皇后,他心目中真正的皇后人选也是这位李皇后。所以武帝宇文邕有两个皇后,我们不能武断地说他目无法纪或荒淫无道,只不过这是他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做出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。宣帝宇文赟则截然不同,他立了五个皇后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享乐之需,昏庸无道,荒淫无耻。面对这样一个昏君,裴政勇敢地忤逆其旨,给了宣帝一个下马威,我们不得不敬佩他身上的凛然正气。有裴政这样的法学家在,隋文帝杨坚又怎么会不让他加入修订《开皇律》的队伍中呢:
高祖摄政,召复本官。开皇元年,转率更令,加位上仪司三司。诏与苏威等修定律令。政采魏、晋刑典,下至齐、梁,沿革轻重,取其折衷。同撰著者十有馀人,凡凝滞不通,皆取决于政。
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要肯定裴政对于《开皇律》乃至中国法制史的贡献。其次我们来具体说一下这部《开皇律》的内容有何特点。笔者在前文提到过,研究中国古代法律,无需逐条解析其规定的是否合理,是否符合量刑标准,因为这根本无从下手,因此笔者在此仍然是以一个较为宏观的视角来看《开皇律》内容的特点,总结有三:
第一,《开皇律》量刑较前代轻,有人道主义情怀,但又不是毫无原则地宽恕,《隋书·刑法志》载:
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。唯大逆谋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斩,家口没官。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……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赦,犹除名。
法律是道德的底线,是社会的红线,是为了维持国家安定而设立的,而不是用来震慑罪犯使得人人自危的,《开皇律》很好的秉承了这一原则,具体来说,废除了车裂、枭首等惨无人道的死刑行刑方式,流放、监禁等方式无论是从距离还是时间上都有所减轻。但《开皇律》并不是毫无底线地宽恕,大逆谋反不恕,十恶之条不恕,故意杀人除名,即便皇子也不可网开一面,杨秀就是最好的例证。面对这些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品行道德败坏而无可救药的罪行,《开皇律》依然板着一张铁青的脸,站稳了严惩不贷的双脚。
第二,《开皇律》量刑有明确的等级划分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载:
其刑名有五:一曰死刑二,有绞,有斩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应配者,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应住居作者,三流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
可以看到,《开皇律》对五种刑罚方式划分了非常明确的等级,我们没有办法讨论流放一千里或者一千五百里是否合适,但是这样划分开等级表现了法律制定者们理性、沉着、冷静的思考,犯人作案手法不同,动机不同,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,如果统一画一条红线,看似整齐,实则是最大的不公;如果分开等级,看似不公,实则是最接近公平的做法。我们当代社会的法律中也是分开不同的等级进行判罚,有期徒刑有不同年数,无期徒刑可减为有期徒刑,一般违法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,另有其他相对较轻的处罚方式。可见《开皇律》已有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色彩。
第三,《开皇律》是封建王朝法律,赋予封建贵族以法律特权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记载:
其在八议之科,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,皆例减一等。其品第九已上犯者,听赎。应赎者,皆以铜代绢。赎铜一斤为一负,负十为殿。苔十者铜一斤,加至杖百则十斤。徒一年,赎铜二十斤,每等则加铜十斤,三年则六十斤矣。流一千里,赎铜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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